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(高等学校)

发布时间:2024-05-23      作者:雷立      编辑:医学院      点击:

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(高等学校)

节选

2-1规范意识

教师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,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。学生有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;有较强的中华文化和语言的自豪感。

2-3学生能力

学生培养目标中有明确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,并有相应的落实措施(教务处);学生重视口语交际能力培养和训练,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要求,师范类或语言类相关专业毕业生,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从业要求的等级,学校积极为学生提供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服务,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学生达到80%以上.

3-1教学活动

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,教师在授课、教案、讲义、板书、课件、试卷、作业批改、论文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用语、用字规范(教务处,各二级学院、教学部);重视语文类课程建设,语文课程作为必修课和基础课设置(师范学院);建立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方案,逐步提高学生语言文化素养。

5-1 科学研究

结合学科优势,开展语言文字本体、应用和信息化等方面研究,有科研成果。研究建立本校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体系,研发中华经典诵、写、讲教材。承担语言文字类科研项目,取得相应成果。承担语言文字类培训项目,开展培训课程体系建设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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